原告与第三人系合法夫妻关系。婚姻存续期间,第三人与被告发展婚外情人关系。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,第三人通过微信、银行转账等方式,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。原告发现后诉至法院:
1. 请求确认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;
2. 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赠与款项,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;
3.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抗辩:其交往时不知道第三人已婚,属于被欺骗的善意相对人;部分转账是被告自有现金转回,不应计入赠与金额;餐饮、住宿属于消费支出,不应返还。
第三人当庭认可被告知晓自身已婚的事实。
法院审理查明
第三人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和被告发展婚外关系,期间累计向被告多笔转账,包含 520 等具有特殊含义金额,转账总额 30084.77 元。原告主张的共同消费、购物、开房、话费充值等费用,因证据不足,法院不予认定。